由毛笔的书写和文字本身的结构及书家主体三者统一所产生的书法艺术作品,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这种艺术的自由精神。
我们都知道,汉字本身发展的根源和人类早期提供给我们有关汉字的可靠依据,使书写直接指向的目标——书法,已经成为不可越逾的观念。然而,作为书法艺术表现的对象——汉字, 要显现出本身的属性而用于艺术,是不能仅以这种观念来展示它的自由的。就书法而言,单纯的线条是没有终极目的的,但它被用来建构汉字的框架和脊梁时,却是有终极目的的,即实现它的自由精神。正因为如此,它便有更充分的理由在一定的条件下打破我们心里约定俗成的关于汉字结构的模式,建立另外的、新的形式,以服从整体意志的支配,从而实现它的终极目的。换而言之,就是我们必须使存在于原始结构中的线条,通过更多形式的建构来体现最大的自由而服从于书法艺术的自由。这就是书法艺术本身体现自由精神的愿望所在。
与此同时,作为书写动作和书家本身来说,汉字的自由结构和线条的自由展示,虽然给二者提供了书法创造最可能的条件,然而,这是非常艰难的。因为,最可能的条件必须与另一种条件同等时,才会有最可能的实现。也就是说,书家及为他所驾驭的书写工具必须同等自由时,才能达到统一的自由。书写工具(书写动作)的自由来源于书家主体;书家主体的自由只有通过书写工具使用的自由才能表现。两者就本质意义来说,是处在两个方位而同一平面的相对因素。书家主体对书写自由的把握和领悟 与长期书写经验有关。这些经验的促成主要源于对早先参照范本的模仿,并使模仿成为有利的一面,无论是线条或是结构的有用模式都能留存于经验之中。最后,再经升华,使经验发展的倾向趋于自由化并得到保存。模仿是书家主体对线条和结构自由运用最早也是最好的老师,我们无须再度理解自然赋予线条本身最原始的属性来重建线条无机时代的内容,因而,书家主体只需在此不断地实践和领会,使这种自由构成一种定势并与书家主体自由保持一致。书家是书法艺术自由最根本的灵魂所在, 一切创作情态和被自由化的有关书法艺术因素的全部内涵,都深深地埋藏于这个主体之中。
支配书家主体实现自由精神的动力,是生存的全部意义。艺术家尽管从生活中走来,但并非必须回到生活中去。当他们必须回到生活中去时,则是另一种意义的体验。一个伟大的艺术家总是能够坐在生活的陷井里体会到全人类的痛苦;然后从痛苦中超越。当他们进人创作状态时,所有留存于生活中的体验(包括痛苦)便得到瞬间的异化,继而注入表现工具。这是一种纯粹的冲动,它来自于书家主体意识长期的积淀和思考,那种注入笔端的异化因素也正是书家内在精神的再现和倾诉。我们通常在进行这一创作过程时,往往并未意识到这些东西左右着我们的动机,那是因为,它们在生活的面前隐去了真实的面容以一种无意识形式游离于内在精神中。
书家主体无意识状态是一种本真的生命现象,也是情感得以自由最受尊敬和主宰书法艺术生命的原始区带。它和我们本能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被理性化了的并推置于原始冲动之中的另一部分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一般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即:客观存在→意识(异化)→无意识(自由意志),它们被深深地潜埋着,并与本能冲动共同承担着生存的命运。然而,它们是最强大的生命内核和艺术根源的所在。书家主体自由的集中展现就是通过它们来完成的。
存在于书家主体的无意识状态,总是如此关注他们的创造过程。十分清楚的是,这种无意识状态,其中必然存在更高的意志主导书家主体的创作动机,这种更强力的意志就是"一"的辅射和再造。没有一种艺术能够如同书法艺术那样只是通过单纯线条的自由来反映艺术的主题的,也没有哪种艺术像书法艺术那样更难通过全部事物的本质达到充分展示美感的自自。因为其它艺术,总能把美的东西或丑的东西直接使之丰满、膨胀而使自由意志不那么费劲就能释放出来。它们无须顾及事物在感性上的美丑、光荣与颜废,只须考虑这些创作的形式是否具有美感、创造性及生命力的旺盛。而书法艺术则是更抽象的艺术,被它用于这些状态的因素则需更大程度地意象化和抽提,它几乎是万物的"归一"显现。这种以”一"为基础的艺术再创,在很大程度上使生活体验的异化受到困扰。于是,书家主体面临的责任就 是"一"的统一,我们要么选择万物,要么被万物选择。
实现书法艺术的自由,首先就是实现书家主体的自由,书家主体的内在精神必须是超越的,它必须超越观念,超越万物及生活本身,以致无视这些因素的存在。理性尽管告诉我们所有的有关理念的一般界定,但它却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对于书家主体的创作也是有害而无益的。人作为一种颇为理性化的动物,最难使我们走向超越,那么做为书家主体的人就无一例外地受到它们的干扰。我们的灵感状态通常在这种空间全部地排除了这些干预,就使书家主体无疑免遭侵害。在这种情境中,我们几乎丧失 了观念的束缚,我们是轻松的,没有美丑,没有梦幻与现实。所有的只是冲动,一种建立在各种自由上的冲动。这就是古人所说的 "心手两忘"或"物我两忘"的自由高境。
书法艺术美,不是一种理念(概念与经验的统一)上的美,而是一种状态美,一种创造性和生命力勃发的美。只有线条本身的自由与再建的自由通过书家主体自由和书写自由全部统一时, 才能达到这种美感的高度。它是崇高的,不是只强调局部自由伪称已经把握书法艺术精神者所能实现的。书家实现这种状态,就是找到了书法艺术的真实原境,从而体现书法艺术真正的自由精神。
本网编辑: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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